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04-003号)

来源:市场监管局 日期:2017-12-08 16:53: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

都市监吊告字〔201704-003

 

都江堰市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等3户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权利。2017 1122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都市监听字〔201704-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决定作如下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在我局公告栏(地址:都江堰市善政路609号)和“365娱乐游戏”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xxgk/zdxxgk/xyxx_8965/)内,请企业自行查询。

特此公告。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28

(联系人:方启、喻梅;联系电话:87129802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