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都市监听字〔2017〕04-003号
都江堰市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等3户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和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和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我局拟吊销下列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拟清吊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
(联系人:方启、喻梅;联系电话:87129802)
2017年拟吊销企业名单(集体)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注册号 |
电话号码 |
1 |
都江堰市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 |
吴均寿 |
都江堰市蒲阳路兴隆街49号 |
510181000064427 |
82362704 |
2 |
都江堰市太平社区再就业合作社 |
陈德均 |
都江堰市太平街侨都商住城 |
510181000025256 |
87283473 |
3 |
都江堰市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
刘俊华 |
都江堰市观景路建设大厦六楼 |
510181000047930 |
871119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