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科普基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协会、科普基地:
《都江堰市科普基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都江堰市科普基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都江堰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都江堰市科普基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整合科普资源,构建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拓展科普宣传渠道,提高全民科学素质,鼓励都江堰市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规范高效提高科普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成都市科技局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和《成都市市级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经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命名、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资助分为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从市财政预算科普活动经费中每年安排不超过25%的科普经费用于科普基地资助。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对当年新申报成都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含成都市级)并获批且符合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除上级补助外,另行给予1万元载体建设经费资助。
2.对当年新申报“都江堰市科普基地” 并获批且符合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载体建设经费资助;对于当年同时新申报成都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并获批的,则不能再申报“都江堰市科普基地” 载体建设经费资助;“都江堰市科普基地”命名认定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家。
(二)科普活动资助
对已获得都江堰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命名,并且在加大科普资金投入,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开展特色科普宣传、教育等科普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科普基地,经申报,由市科协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后,对每次科普活动开支给予30%的经费补助,每个科普基地全年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申报单位为本年度获得都江堰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命名的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科普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的科普活动与全域旅游、乡村旅游、都江堰旅游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按照旅游景点要求具备较为完善的旅游设施,并被我市有关部门纳入到都江堰旅游线路之中。
4.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拥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中“都江堰市科普基地”活动场所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5.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6.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二)科普活动资助
1.申报单位为已获得都江堰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命名的运营单位。
2.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的科普活动与全域旅游、乡村旅游、都江堰旅游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基地设施按照旅游景点要求进行了适旅化改造,具备较为完善的旅游设施,并被我市有关部门纳入到都江堰旅游线路之中。
3.有健全的科普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健全科普基地对外开放、人员管理、活动档案等制度,科普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能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活动设施完善,科普主题突出,积极开展科普基地间的学习交流。
4.主动向公众开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成效显著:
(1)充分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广告、现代媒体以及在街道(社区)、周边道路设置明显引导标识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开放推介活动。博物馆、动(植)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采用预约方式接待公众参观体验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接待参观团队不少于30个,或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收费的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的单位、乡镇(街道) 、村(社区)预约参观团队实行免费开放或半价优惠。
(2)积极主动开展科普互动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联合开展科普宣传、讲座、论坛等互动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科技年会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主动开展科普活动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3)开展特色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结合自身实际,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对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申报材料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科普展教场所、科普资源的图片、文字介绍;
(2)已获得有关命名的证明文件或图片;
(3)纳入到都江堰旅游线路的证明文件或图片;
(4)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及安全制度等;
(5)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科普活动资助
1.科普活动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本年度科普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本年度科普基地进学校、进社区及开展互动活动等各类科普活动的总结(附上活动简报、图片、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3)本年度科普基地制作的科普产品(列表并附上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料等);
(4)本年度科普基地增加的科普资源名称、数量及介绍(列表并附上简介及图片);
(5)收费的科普基地对外公布的门票优惠文件和政策复印件;
(6)开展科普活动经费支出情况及相应票据;
(7)纳入到都江堰旅游线路的证明文件或图片;
(8)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及安全制度等;
(9)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
五、申报时限
资助项目实行每年9-10月集中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受理方式。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因素,市科协未能在当年度组织实施科普基地资助申报评审和资金划拔的,可以在次年年初组织实施上一年度的科普基地资助申报评审和资金划拔。
六、申报审批流程
(一)科普教育基地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附活动开展情况简报、照片,在开展活动时邀请市科协参加);
(二)市科协初审;
(三)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提交经科信局党组会审定;
(五)对审定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六)将资金拔付申报单位。
七、实施和监督
(一) 科普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如违规使用科普基地资助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原申报项目,已拨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同时取消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