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经科信局 日期:2016-09-14 14:48: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的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都江堰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都江堰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

第三条 都江堰市政府每年安排科技项目专项预算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本办法包含工业科技计划、知识产权计划、农业科技计划、旅游科技计划、现代服务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人才发展计划。

工业科技计划:鼓励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在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方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

 知识产权计划: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围绕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产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决策服务。对企业已获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水平高,实施后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施专利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农业科技计划:以建设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科普农业及体验农业为目标,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药肥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重点农业项目科技攻关,鼓励农业电商,打造绿色有机都江堰品牌、道地都江堰品,实现富民增收。

旅游业科技计划:以建设智慧旅游为目标,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丰富旅游科技服务方式,创新旅游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多方面开拓旅游与科技融合的渠道。

现代服务业科技计划:鼓励服务业企业紧扣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发展主题,积极创新服务业企业发展思路,使用科技技术和方法,结合互联网+”等模式拓宽产品营销渠道;鼓励传统服务业企业积极采用科技发展思路,创新商业运作模式,做到企业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本行业发展能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带动及促进作用。

科技人才发展计划紧紧围绕都江堰市重点产业人才和技术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本地高级人才,建设中西部创新创业首选地和科技人才高地。

社会发展计划:立足本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在发展战略、改革与发展、体制与机制上的政策与措施研究。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组织管理单位。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是项目的组织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确定需参与项目管理的评估单位、监理单位;

四、组织实施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五、项目立项后,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与(乙方)签定《都江堰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科技计划内容、项目执行期限、中期监理、预期绩效、考核验收等主要条款。

六、组织立项项目后期的监理、验收工作;

七、建立“都江堰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指导开发和修改。

八、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质、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

九、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收集相关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

十、组织监理单位、评估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理、验收。

第六条 评估单位。指受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独立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项目评估必须严格执行,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提出评估专家名单报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审定。

四、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七条监理单位。由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确定,负责从事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服务。其职责是:

一、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监理、验收咨询服务,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学习使用管理系统;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监理、验收材料(网上数据、纸质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三、报送监理、验收材料(网上数据、纸质)到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网上项目数据库的管理及纸质材料的存档保管;

四、在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包括: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五、在项目监理、验收过程中,协助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相关科(室)完成立项项目的报表收集、数据统计;

六、负责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执行都江堰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专卷存储,专账核算;

四、接受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都江堰市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重点项目提供);

三、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申请受理、项目初审、项目评估及考察、社会公示、签订合同六个步骤。

第十二条 发布指南。根据都江堰市科技发展总体部署,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编制发布《都江堰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指南,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项目。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技项目发展科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技项目发展科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及考察。由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或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由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单位(财政局)及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社会公示。项目通过评估后,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在都江堰市政府网站上公示达到标准的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签定合同。项目立项后,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书,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预算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分为重点、一般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和科技人才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项目研发投入500万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社会发展类项目资助10-50万元,国家、省、市及都江堰市认定的科技人才项目最高资助额度300万元(含300万元)【成委发20161号】。

第二十条对评审为推荐类项目,分两次拨付项目经费,首次拨付不超过50%;对评审为重点推进类项目,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须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管理单位申请,并获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须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组织单位做出中止或撤销立项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拨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台帐,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弄虚作假等行为,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分批拨款的项目)、追回项目已拨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监理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市财政、市纪检等部门)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或委托都江堰市科创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定期的对项目实行检查、抽查,根据需要,由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在中期填报《都江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都江堰市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材料。并在每年监理工作完成以后,须形成立项项目年度总体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送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都江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材料。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评估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书面向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延期一年)。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孵化项目,由企业向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项目终止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期一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到期后,若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若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依法依规追回相关经费外,并不予受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完成者所有,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后期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市经科信局、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申报、立项、监理、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纪党纪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都江堰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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