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壹街区、古城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市财政资金每年增长要与专利目标增长10%保持一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
第四条 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相关资料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申请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
职务发明 (单位:元) |
非职务发明 (单位:元) |
发明 |
1400 |
800 |
实用新型 |
600 |
300 |
外观设计 |
600 |
100 |
第六条 授权资助
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相关资料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授权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
职务发明 (单位:元) |
非职务发明 (单位:元) |
发明 |
2500 |
1000 |
实用新型 |
1000 |
500 |
外观设计 |
400 |
300 |
第七条 涉外专利
凡在国外(境外)申请专利者,在取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者只享受一次资助。在国内国外(境外)同时申请者可重复享受国内、涉外专利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
职务发明 (单位:元) |
非职务发明 (单位:元) |
发明 |
10000 |
5000 |
实用新型 |
5000 |
3000 |
外观设计 |
2000 |
1000 |
第八条 资助条件
(一)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本地注册登记)或个人(拥有本地户口的当地居民)获得的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是本年度内的新申请专利或当年授权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局窗口统一接件受理):
(一)都江堰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有效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纳费用的收据,新申请发明专利还需要提供实审收据(复印件)
(五)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六)申请授权专利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当年企业完成税收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资助额度要求
个人(非职务发明)当年申请受理资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集中支付。
(二)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综合窗口)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者,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201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都知发〔2012〕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