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市就业局 日期:2016-09-23 10:01:00 字体大小:

     

  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3.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4.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发放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3.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所需资料。 

  1.必备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2.补充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本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市、区(市)县就业局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指定委托当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失业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变卖或违规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违规转让、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就业扶持资金行为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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