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政策

来源:市人社局 日期:2015-12-09 13:31:00 字体大小:

  一、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要求报送本企业稳岗情况和报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末裁员和裁员率低于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630日前单独提出一次申请)。 

  (四)申报资料及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基本情况及稳定职工队伍的相关方案,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服务管理局书面申请稳岗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就业服务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二、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蓉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可向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岗前培训,申请通过后,具有办学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开展岗前培训,不具备资质的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补贴培训)。培训结束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合同签订年限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制度 

  按照《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备案;用人单位违反《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不履行录用人员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备案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吸纳对象及补贴期限:企业当年新吸纳以下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川藏区(包括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木里县)劳动者就业(给予招用单位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招用毕业3年内的藏区“9+3”毕业生,持《成都市藏区“9+3”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给予用人单位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是小微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企业社保补贴按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补贴流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按参保关系向就业服务管理局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及政策 

  (一)申请认定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全体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成为我市就业援助基地。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或比例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在岗职工规模30人至100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 

  2.在岗职工规模100人至500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30人以上、且占职工总数不少于15%的; 

  3.在岗职工规模500人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 

  4.街道、社区兴办的就业实体用人规模应不小于30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 

  5.在岗职工规模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主动承担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任务的。 

  (二)申请资料:用人单位持《就业援助基地》申请报告、《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就业援助基地可享受政策: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鉴定补贴。 

  就业援助基地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现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认定前已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六、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策 

  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蓉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报培训申请,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定点培训机构。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和补贴培训登记卡,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注册、缴费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学员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向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就业培训补贴,经审核通过后补贴费拨付到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 

  七、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已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就业困难人员。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创业实体补贴:201411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具有本市户籍,已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创业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开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1万元; 

  3.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按项目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千元的一次性奖励;返乡农民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千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孵化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三)申报程序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1)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本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的331日前提出申请。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创业项目,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创业项目,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在蓉高校按校区所在地实行属地受理)。 

  2.创业实体补贴 

  1)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登记创业主体的,由本人申请创业实体补贴;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记创业主体的,由领办人申请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创业主体为企业的,由法人代表申请。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在蓉高校按校区所在地实行属地受理)。 

  3.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纳税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地方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提供基地对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专家评估意见(在地方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提供基地对入驻时间及孵化情况的证明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 

    

  2.创业实体补贴 

  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还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网店”系本人开办的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主要包括快递公司名称及对应运单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还应提供“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其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3.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连续三个月所在地纳税记录;成都市一次性创业扶持金申请审批表;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明、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八、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劳动者(贷款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应没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及首套房贷款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并且需提供一套双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房子作为抵押)。 

  (二)小额担保贷款类型 

  1.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 

  2.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有可行性生产经营项目、有创业愿望和能力、有还贷能力的农村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3.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 

  (三)申请资料:都江堰市城乡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都江堰市城乡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委托担保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种养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结(离)婚证原件及复件;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民政局开具);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贷款之前必须办理);申请人夫妻双方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经营场所证明(所在社区开具);租房协议复印件(签订到期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申请人《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申请人向所属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五)在校大学生的申报贷款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贴息对象。领办创业实体的在蓉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含开办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 

  2.贴息标准。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实行分级安排,其中: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安排;市属高校,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3.申报材料。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 

  4.申报流程。在校大学生向其就读高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交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九、《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发放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 

  (二)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常住证)、1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不同类型人员按以下材料准备: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办理流程:失业人员个人到社区申报,街道(乡镇)将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到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4050人员”;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低保家庭户成员;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家庭户成员持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被征地农民持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十一、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 

  (四)申报资料: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十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60天之内申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材料:劳动合同原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空牛皮纸档案袋和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都江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