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一般违法行为案的调查报告

来源:市安监局 日期:2016-09-23 10:04:00 字体大小:

  

  2016513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陪同成都市执法支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检查,经局领导批准,2016516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立案调查(案号:都安监管立2016A07号)。 

  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以下简称乾源砂厂) 

  经营范围:开采、销售砂岩(有效期至2019128日)。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6513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陪同成都市执法支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调查询问情况 

  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人员于2016513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16日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乾源砂厂负责人袁凤群于2016517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乾源砂厂负责人袁凤群承认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乾源砂厂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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