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陪同成都市执法支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检查,经局领导批准,2016年5月16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立案调查(案号:都安监管立〔2016〕A07号)。
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以下简称乾源砂厂)
经营范围:开采、销售砂岩(有效期至2019年1月28日)。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6年5月13日,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陪同成都市执法支队对都江堰市向峨乾源砂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调查询问情况
都江堰市安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3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16日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乾源砂厂负责人袁凤群于2016年5月17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乾源砂厂负责人袁凤群承认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乾源砂厂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