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2-21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17116

 

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品质都江堰”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质量荣誉,授予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包括大奖和提名奖两个等次,每两年评审一届。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不超过10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名。市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市长质量奖奖项和数量。

未获得过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视同获得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对应奖项,并给予对应奖励,且不占用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名额。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大奖。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评审依据,结合技术创新、社会影响力、税收贡献等指标作为评审标准。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场质量监管、人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高校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议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场质量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场质量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等制度;

(二)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相关信息,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长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设在市场质量监管局,监督办主任由市场质量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人社、宣传等部门人员及质量、法律、媒体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向评委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条  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  评审办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及管理模式等现代质量管理的新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权属稳定,不存在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等情况,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市长质量奖评选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网站媒体等政府公众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实行自愿申报,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对本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都江堰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二)组织概述(简介)。字数在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

(三)自我评价报告。申报企业或组织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学习改进、整合和实施结果五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可使用图表,字数在60000字以内(含图表);

(四)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由企业或组织自身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或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五)证实性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推荐。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规定时限内推荐上报至评审办。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评审机构根据已受理的企业或组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

(一)独立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长指定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二)合议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专家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性意见,并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办。

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结果,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入围名单和进入现场评审的市长质量奖大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评委会审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额应多于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额。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组成若干个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或组织进行12天的现场评审,其程序是:

(一)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评审专家组组长向企业或组织阐明现场评审目的、依据及方法;评审专家组与企业或组织确认评审计划及安排;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及安全、保密、廉洁、公正承诺;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对本企业或组织情况进行介绍。

(二)对标评价。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进入申报企业或组织现场,通过与企业或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调查了解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学习、改进和结果,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并进行现场记录。

(三)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专家组组长根据需要召开评审专家组内部会议,掌握评审进度,沟通评审情况,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四)撰写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组长组织全组评审专家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逐条撰写评语并进行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沟通与反馈。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专家组与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包括取得的优势和存在的改进空间)。

(六)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评审专家组组长概述评审过程并宣读现场评审报告;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会同评审机构依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计算企业或组织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汇总形成市长质量奖大奖入围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议名单。评审办向市场质量监管、经科信、环保、安监、统计、税务、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了解核实市长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入围企业或组织合法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报请评委会审议的市长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审议。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确定市长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示。评审办通过网站媒体等政府公众平台对市长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批表彰。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予以公布表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布。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公众网站、“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客户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获奖企业或组织荣誉信息纳入都江堰市信用网,供社会查询。鼓励和支持获奖企业或组织自主声明其荣誉信息。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并颁发证书。

再次获得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或组织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办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向监督办投诉举报,监督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企业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企业或组织获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公众网站、“两微一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擅自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市长质量奖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市长质量奖标志。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办提出。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评审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四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推荐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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