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2-21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一)电力设施。本办法所指电力设施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和改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配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有关辅助设施和电力线路通道。

(二)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1.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电力线路设备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设施等。

2.电力线路保护区包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二、保护措施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一)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在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保护电力设施、电路线路和电力线路通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路线路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要向电力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仅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不得替代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施工手续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进行施工和抢修。

(六)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在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扰用电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八)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

(九)禁止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十)禁止在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种植高大乔木、速生树(竹)等。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参照(都府发〔20153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通道。

三、电力设施保护职能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政府、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履职尽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一)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承担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主体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要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警示标志,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与履行属地管护责任的乡镇(街道)签订电力设施管护(或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约定足额支付管护(或补偿)费用。

(二)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1.市经科信局。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业监管工作。积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做好保护电力设施措施,协调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消除工作,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2.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新建、扩建或改建电力设施和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损害农作物、搬迁树木(竹)等的搬迁补偿标准或赔偿标准。

3.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审批,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4.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工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5.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区公共绿化树木等危害电力设施的消除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道路上公共绿化树木等危害电力设施的消除工作。

7.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综合协调工作。

8.市农林局。负责做好办理新建电力设施建设跨越林区采伐手续和备案工作等。

9.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力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除。

(三)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护原则,负责做好电力设施规划通道的引导工作,禁止电力规划通道内栽种高大乔木等。发现线下隐患及时消除,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工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按规定按协议约定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消除工作,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新建电力线路通道。电力企业在符合电网建设专项规划布局要求的情况下新建电力线路通道需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进行立项,按要求向市建设局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项目实施中涉及拆迁的参照都府发〔20153号文件进行赔付。

(二)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电力企业为满足电力供应需求对电力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按照以上流程进行审批、立项、报建等。项目实施中涉及拆迁的参照都府发〔20153号文件进行赔付。

(三)消除电力线路安全隐患

1.对已建电力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电力企业和属地乡镇(街道)按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全力排除。超出协约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电力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协调,协调未果的上报市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2.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消除隐患排查故障。

(四)从速从快处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按照谁影响,谁承担的原则,由都江堰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相关单位要从速从快处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对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要先排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成立都江堰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经科信局,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电力企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科信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议定处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等工作。

(二)建立群众护线组织。由电力企业、电力线路属地乡镇(街道)、属地居委会、属地企事业单位组成群众护线组织,全面落实保护电力设施措施,相关事宜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严格保护电力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电力企业、市级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工作,切实履职尽责,严格保护电力设施。

(四)责任追究。对恶意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速生树(木)等将追究属地乡镇(街道)管护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履行主体责任通报上级部门。

2.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规追责。

3.不履行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责任依规追责。

4.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依规追责。

5.不履行约定责任依规追责。

六、本办法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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