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1-29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9

 

 

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十字”发展方针和“西控”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发展,促进社会各界关注、参与都江堰市建设发展,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为都江堰市引进符合绿色科技体系产业发展方向的目标企业(含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起主要作用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二条 引荐人所引进项目需符合本市产业引进标准,房地产中纯住宅开发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对商业、旅游业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类项目,住宅部分不属于奖励范围。所引进的新注册企业是指在都江堰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解缴关系落户在都江堰市的独立法人机构。所引进的变更企业是指将工商、税务关系从都江堰市外迁移到都江堰市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拟引进的项目由引荐人自行到市投资促进局实行集中备案,在项目落地后经投资企业和市产业部门确认,由市投促局在项目备案数据库中进行甄别,并确认项目引荐人。拟引进项目不接受多方引荐和联合引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就同一项目申请备案的,原则上认定备案申请在先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旅游和服务业项目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和服务业项目引进标准和门类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

1.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5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1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4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亿元—2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60万元人民币;

4.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亿元—5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80万元人民币;

5.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奖励引荐人100万元人民币。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

1.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奖励引荐人5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1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三章  绿色工业项目奖励

第五条 绿色工业项目:新引进绿色科技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24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5%比例,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园区整体开发运营商的建设项目,按照整体开发运营投资总额的0.3%比例,奖励引荐人。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5%比例,奖励引荐人。

(三)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四章  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符合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引进标准和门类的项目,按项目土地流转面积规模和投资额度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类项目

1.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2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

2.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2000亩—3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3000亩—4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40万元人民币;

4.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4000亩—5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60万元人民币。

5.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5000亩以上(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2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8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土地流转面积×2=项目总流转土地面积”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流转土地总面积,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五章  文化创意等项目奖励

    第七条 新引进项目属文化创意、信息软件、高新科技类新型项目,或者属于总部经济、结算中心类经济组织,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程序年度起,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三年内每年比照该项目实现本市实际财力贡献额15%的标准奖励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项目属于独立核算的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类分支机构(区县级别及以上),在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依法正常运营并实现地方财力贡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综合开发类项目奖励

第八条 新引进农业、工业、旅游业、服务业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引荐人申请选择主要业态对应的项目标准进行申报奖励。

第七章  500强类项目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上述投资项目(含内资和外资)为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国际行业前5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100万;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50; 为民企100强、服务业100强、新经济10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10万(本条选择最高项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八章  以企引外类项目奖励

第十条 鼓励落户企业“以企引外”。凡我市落户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等方式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资,一次性工商登记注册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我市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与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国际行业前5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并购的加倍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引荐人引进企业在以前经营过程中存在有环保违法、安全违法、税务违规和其他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的,不纳入奖励范围。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追回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投资总额均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生效,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期间,本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内容相同或者类似的,引荐人可以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奖励的原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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