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抢抓成都市实施“西控”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建设,根据国家、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提升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经营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组织。
第二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三条 重点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企业发展、旅游营销宣传、旅游设施建设等。鼓励大项目、高端项目进入园区,提升产业能级。鼓励新业态、新产品进入园区,弥补短板,丰富园区产品体系。
一、鼓励旅游产品开发
第四条 鼓励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深度开发以道文化、熊猫文化为主题资源的休闲度假、互动娱乐、康体疗养、运动健身、体验夜游等旅游产品。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休闲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基地等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旅游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下同),自营业之日起年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条 对新引进由美国《HOTELS》杂志发布的上年度“全球酒店集团325强”中排位前20名饭店集团中签订顶级五星级标准高端品牌冠名合同在8年及以上并正式冠名的酒店项目,第20位一次性给予酒店投资企业300万元品牌引入费用奖励。在此基础上,引入高端品牌排名每提升一位,给予奖励金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引进培育的博物馆、展馆、剧场、户外运动基地、自驾游和房车营地等新业态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的,项目建成运营后,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鼓励承接外事服务配套功能建设,对引进外国领事机构和外国企业集团及研发机构等服务配套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的,项目建成运营后,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开发的文化演艺、精品民宿、夜间产品、特色街区等配套型服务业业态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且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的,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二、鼓励旅游企业壮大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开办国际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对经营满1年以上,组织境外游客来度假区每年达到1万人天或国内省外游客3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对经营地在度假区范围内,经营期满3年以上,实现主板、香港或国外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营地在度假区范围内,经营期满1年以上的中小旅游企业,引导设立银企合作平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施“壮大贷”,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鼓励旅游营销宣传
第十三条 对自主赴境外举办宣传大青城旅游专题推广活动旅游企业、在境外客源地大型国际旅展中设立都江堰馆(展区)旅游企业以及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节庆赛事、培训、论坛会议等活动的承办主体,按照《都江堰市加快促进旅游主导产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四、鼓励旅游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建设或改造提升的区域性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中心、综合停车场、慢行绿道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对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应享受的相关政策权利。
第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自正常投运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对符合享受成都市级、都江堰市级和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