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1-29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抢抓成都市实施西控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建设,根据国家、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促进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提升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经营地或主要经济活动在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组织。

第二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三条  重点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企业发展、旅游营销宣传、旅游设施建设等。鼓励大项目、高端项目进入园区,提升产业能级。鼓励新业态、新产品进入园区,弥补短板,丰富园区产品体系。

一、鼓励旅游产品开发

第四条  鼓励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深度开发以道文化、熊猫文化为主题资源的休闲度假、互动娱乐、康体疗养、运动健身、体验夜游等旅游产品。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休闲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基地等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旅游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下同),自营业之日起年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条  对新引进由美国《HOTELS》杂志发布的上年度全球酒店集团325中排位前20名饭店集团中签订顶级五星级标准高端品牌冠名合同在8年及以上并正式冠名的酒店项目,第20位一次性给予酒店投资企业300万元品牌引入费用奖励。在此基础上,引入高端品牌排名每提升一位,给予奖励金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引进培育的博物馆、展馆、剧场、户外运动基地、自驾游和房车营地等新业态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的,项目建成运营后,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鼓励承接外事服务配套功能建设,对引进外国领事机构和外国企业集团及研发机构等服务配套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的,项目建成运营后,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开发的文化演艺、精品民宿、夜间产品、特色街区等配套型服务业业态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款),且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的,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二、鼓励旅游企业壮大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开办国际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对经营满1年以上,组织境外游客来度假区每年达到1万人天或国内省外游客3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以其当年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对经营地在度假区范围内,经营期满3年以上,实现主板、香港或国外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营地在度假区范围内,经营期满1年以上的中小旅游企业,引导设立银企合作平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施壮大贷,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鼓励旅游营销宣传

第十三条  对自主赴境外举办宣传大青城旅游专题推广活动旅游企业、在境外客源地大型国际旅展中设立都江堰馆(展区)旅游企业以及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节庆赛事、培训、论坛会议等活动的承办主体,按照《都江堰市加快促进旅游主导产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四、鼓励旅游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建设或改造提升的区域性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中心、综合停车场、慢行绿道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对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应享受的相关政策权利。

第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自正常投运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对符合享受成都市级、都江堰市级和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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