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1-29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0

 

 

都江堰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体系,完善具有都江堰市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链,将都江堰市打造成为天府文化展示基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7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2012)》中规定的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等的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研发设计业、咨询与策划业、时尚传媒业、影视制作业、艺术创作业、节庆会展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国有博物馆等创意产业。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在都江堰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产业消费业、软件动漫业、广告策划,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或单位,以及具有天府文化元素、能够彰显天府之国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扶持奖励门类含: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动漫(电竞、手游类)、文学作品等文艺门类、工艺产品和相关文化活动。

第四章  产业奖励政策

第三条  采取社会化投资,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资源兴办成都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以上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前三年按每年9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采取社会化投资,新建或改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载体,被认定为成都市级以上(含成都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前三年按每年9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过亿元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致力文化创意产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集聚20家以上文化企业的,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贴。被新认定为成都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基地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前三年按每年9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国内知名文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落户我市,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前三年按每年9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独立参加成都市级政府以上组织的文博旅游节会活动,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按当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文化旅游商品在国际、国家、省比赛中获主管部门颁发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奖按年度最高级别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演出交流,对外地知名文化企业落户都江堰开展商业演出或本地文化企业到外地进行商业演出,单场演出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次的经营奖励;单场演出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次的经营奖励;单场演出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次的经营奖励。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资影视、动漫的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等生产服务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额为参照数,前三年按每年9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8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出版类最高奖项的,按获得国际和国家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奖按年度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万元经营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30万元经营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对新开办的租用场地在200㎡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业态企业,经评审认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其实际总租金的50%进行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引进文创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该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经确认有环保、安全、税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的,本年度不享受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期间,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与本办法内容相同或者类似的,企业可以按就高且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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