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1-29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

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9

 

 

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

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成都市西控战略布局,提升都江堰市绿色发展能级,促进都江堰市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都江堰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收解缴在都江堰市,入驻集聚区及其辐射区域,且符合集聚区产业规划的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的主导产业为体验式商业、水上娱乐、主题乐园等,扶持的重点业态为文化创意、秀场演艺、休闲娱乐、时尚购物、运动休闲等。

第二章  鼓励措施

一、吸引目标企业和重点项目入驻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入驻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的世界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投运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投运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对新入驻和已入驻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外资企业入驻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直接投资并实现营运的企业,直接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直接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直接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二、支持打造文旅专业商圈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集聚区内打造文旅专业商圈。对招引文旅业态商家在100家以上或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主营业态在60%以上的主力运营企业,给予主力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入驻商家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专业商圈内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商家占比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可上浮30%

三、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第七条  对落户集聚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营一年以上且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7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八条  对租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开展商务服务、文化创意、法律服务、检验检测、科研、电子商务企业集群等业态的楼宇管理方,按照企业入驻率(符合楼宇产业定位的企业入驻面积达60%以上)、注册率(入驻企业注册数达80%以上)完成招商的,给予楼宇管理方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持面积占70%以上的补助标准可上浮50%

五、纳税先进企业奖励

第九条  对年上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上缴税收的比例,给予企业相关人员参观本市景区免票待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引进企业,自正常投运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引进性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权利。

第十三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都江堰市出台其他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的投资额度均不含土地成本。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都江堰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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