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
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都江堰市促进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
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成都市“西控”战略布局,提升都江堰市绿色发展能级,促进都江堰市滨江新区文化娱乐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都江堰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收解缴在都江堰市,入驻集聚区及其辐射区域,且符合集聚区产业规划的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的主导产业为体验式商业、水上娱乐、主题乐园等,扶持的重点业态为文化创意、秀场演艺、休闲娱乐、时尚购物、运动休闲等。
第二章 鼓励措施
一、吸引目标企业和重点项目入驻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入驻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的世界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投运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投运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对新入驻和已入驻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外资企业入驻奖励。对新入驻集聚区,直接投资并实现营运的企业,直接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直接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直接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企业建成运营后,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二、支持打造文旅专业商圈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集聚区内打造文旅专业商圈。对招引文旅业态商家在100家以上或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主营业态在60%以上的主力运营企业,给予主力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入驻商家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专业商圈内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商家占比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可上浮30%。
三、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第七条 对落户集聚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营一年以上且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7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80%、6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90%、80%、7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八条 对租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开展商务服务、文化创意、法律服务、检验检测、科研、电子商务企业集群等业态的楼宇管理方,按照企业入驻率(符合楼宇产业定位的企业入驻面积达60%以上)、注册率(入驻企业注册数达80%以上)完成招商的,给予楼宇管理方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持面积占70%以上的补助标准可上浮50%。
五、纳税先进企业奖励
第九条 对年上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企业上缴税收的比例,给予企业相关人员参观本市景区免票待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引进企业,自正常投运之日起5年内,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年期间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90%(不含成都市级以上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引进性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权利。
第十三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都江堰市出台其他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的投资额度均不含土地成本。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都江堰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