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1-29 00:00: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718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6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201718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1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7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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