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2-07 00:00:00 字体大小: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解读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91号)要求,凡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均需公开该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510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房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认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未登记产权房屋认定、住改非房屋认定、房改房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政策依据问题。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一)前期研究过程

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多次召集市房管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危改中心及有关乡镇(街道)研究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的认定和处置问题,并形成《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组织保障

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统筹、组织和协调。市危改领导小组下设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危旧房改造中心,成员单位有: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危旧房改造中心和属地乡镇(街道)。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1.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

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涉房改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

2.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认定程序。

(二)主要措施

1.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认定程序

1)业主申请。房屋业主根据需申请认定房屋情况,在项目工作组领取《未登产权记房屋认定申请表》《住改非房屋认定申请表》,填报基本信息后交回项目工作组。

2)初审。项目工作组、社区、乡镇(街道)按政策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分批次提交房屋认定工作组认定。

3)房屋测绘。由房屋业主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和承诺,同意由市危改中心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并由市房管局对测绘结果进行备案。

4)调查取证。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现场查勘、取证并听取乡镇(街道)、社区或当事人介绍情况。

5)召开认定会。房屋认定工作组召开认定工作会,根据房屋测绘情况、现场查勘、取证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果,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后反馈乡镇(街道)。

6)公示。由乡镇(街道)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现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或群众有举报的,由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

7)上报审批。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签署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的认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2.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处置程序

1)信息资料收集。项目工作组根据入户调查登记发现房改房存在权属遗留问题的,向当事业主、属地社区、周边居民等收集有关信息资料,详细了解情况后报房屋认定工作组申请处置办法。

2)初审。由房屋认定组会同国资办、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等部门采取现场查看、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初审。

3)房屋测绘。由房屋业主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和承诺,由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并由市房管局对测绘结果进行备案。

4)召开处置会。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会同国资办、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等部门召开房改房遗留问题处置会,根据房屋测绘情况、现场查勘、取证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果,经房屋认定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字后反馈乡镇(街道)。

5)公示。由乡镇(街道)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或群众有举报的,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

6)上报审批。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签署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的认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3.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认定程序

1)业主申请。房屋业主在项目工作组进场入户调查时,向工作组提出房屋建筑面积复核申请。

2)面积测绘。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需要复核面积的房屋现状进行面积测绘,出具测绘图初稿,并对每间房屋进行编号。

3)面积认定。项目工作组对新测绘图与该户产权证书上的房屋平面布置图进行比对,若结构形状未发生改变的,由测绘单位出具正式测绘成果报告,新测绘面积可作为该房屋复核面积使用;若房屋结构形状发生改变,建筑体量增加的,超出房屋产权证书上房屋平面布置图之外的建筑,由项目工作组报房屋认定工作组按未登记产权房屋进行认定。

4.未登记产权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1199041日前建造的房屋。层高达到2.2米以上,且具有固定建筑墙体或构筑设施(包含商铺铺板、卷帘门、玻璃墙等)和固定的屋面结构的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它房屋可认定为搭建房进行补偿。

2199041日后建造的房屋。办理了规划审批、验收等相关建房手续的房屋,按规划审批用途进行认定和补偿。

5.住改非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1)住改非房屋认定标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或无证房屋经依法认定为住宅),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住改非”,给予经营性补偿。

曾有事实营业行为,目前未营业且无任何营业证明文件的临主要街道房屋,用于经营时间持续5年以上,并由社区、乡镇(街道)书面证明。可认定其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

曾有事实经营行为,目前未营业但有营业证明文件的房屋,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营业证明文件分为以下几类:①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②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的缴税收据;③证照遗失的,提供工商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④能提供工商管理费缴费凭证、办理营业执照时的相关凭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辅助材料的,由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出具书面证明。

目前正在营业的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①用于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②拟认定房屋正在经营的直接影像等证明资料。

2)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按住房性质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根据房屋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临主要街道底层的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若住改非房屋视为非住宅时的评估单价是住宅评估单价4倍以下的,其住改非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假定为非住宅性质房屋(不含空地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价的20%计算,若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缴税证明(仅限以上两种证明材料)的,每提供1种证明材料可增加5%;若住改非房屋视为非住宅时的评估单价在住宅评估单价4倍(含4倍)以上的,其住改非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另行给予30%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其余住改非房屋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不含空地价格的房地产价格)的20%计算;对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缴税证明(仅限以上两种证明材料)的,每提供1种证明材料可增加5%

6.房改房认定和补偿标准

1)符合房改政策要求的房屋

办理了权贴证的房屋。经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房改政策后,房屋使用人向原售房单位或接管单位申请,对未完善产权部分按相关房改政策继续完善购房手续,并参照2001年房改时的市场价660/平方米缴纳单位权属部分的购房款;未办理权贴证的房屋。经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房改政策后,在原售房单位或接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前提下,房屋使用人对未完善产权部分按相关房改政策继续完善购房手续,并参照2001年房改时的市场价660/平方米缴纳全部房屋的购房款。房屋使用人前期已缴纳过的本套房屋相关费用可按实际交款情况在本次购房款中抵扣。

2)不符合房改政策要求的房屋

办理了权贴证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对单位权属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缴纳购房款,原已缴纳过部分房款的,在应缴款中进行抵扣;未办理权贴证的,但前期缴纳过本套房屋相关费用的房屋。若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出具相关购房证明,房屋使用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缴纳购房款,原已缴纳过部分房款的,在应缴购房款中抵扣;未办理权贴证,且无法提供相关购房证明和缴款凭据的房屋。若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出具相关购房证明,房屋使用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评估价值的全额缴纳购房款;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购房证明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清退房屋占有人,凡在清退中确属本市户籍无房可住的居民,可提供租住安居住房用于居住。

3)购房款应缴纳到房屋权属单位或直接缴入国库,若原房屋权属单位已不存在的,则由现接管单位收取该笔购房款后缴入国库。

4)对符合以上购房要求并缴清购房款的,在所属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私有全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7.已登记产权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已登记产权房屋复核测绘后,房屋实际结构形状与产权证书平面布置图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在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建筑外,明显有增加部分的,若具备规划或竣工验收手续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和补偿;凡不具备规划或竣工验收手续的,按搭建房进行认定和补偿。

2)房屋实际结构形状与产权证书平面布置图完全不一致的,由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按未登记产权房屋进行认定和补偿。

(三)其他规定

1.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已认定的房屋,遵循原认定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45日止。

文本解读人:杨军

联系电话:135688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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