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都江堰市民政局 日期:2017-10-31 00:00:00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通知》。因(成办发〔20173号)对临时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等发生变化,原《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都府办2012162号)和《都江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都民政通〔201527号)已不符合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按照(成办发〔20173号)文件要求,出台新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并起草了《通知》意见稿,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征求了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市政府发文程序再次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制定下发。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标准。根据(成办发〔20173)号要求,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二)分类标准。根据家庭或个人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不同情况,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制定了家庭意外事件、重大疾病、非义务教育和其他特殊困难四种情况的标准以及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标准。

四、特色亮点

(一)提高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家庭年救助总额提高到不超过20000元。

(二)救助方式灵活多样。根据家庭及个人困难原因,将临时救助和低保救助紧密结合,同时,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困难的,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给予进一步帮扶。

五、《实施细则》指定的解读人为都江堰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程元良,联系方式为:897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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