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都办发〔2017〕35号)文件解读

来源:都江堰市民政局 日期:2017-10-31 00:00:00 字体大小: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由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都办发〔201557号)有效期结束,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经济困难老人和高龄老人的福利待遇,增强老人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527号)精神,按照《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7号)、《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8号)和《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成老办发2015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初步形成了《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送审稿)》。

《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送审稿)》形成后,我们再次通过法律顾问审查,根据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最终的《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一)《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二条(一)。

第二条 补贴标准:根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8号)规定,全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到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的每人每月6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400元;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到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的每人每月4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200元。

第三条 补贴类别(一)、(二):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三条(一)、(二)。

第四条 服务机构(一)、(二):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四条(一)、(二)。

第五条 经费渠道: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五条。

第六条 发放方式: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六条。

第七条 申办程序(一)、(二)、(三)、(四):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七条(一)、(二)、(三)、(四)。

第八条 工作要求(一)、(二)、(三):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八条(一)、(二)、(三)。

(二)《都江堰市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二条(一)。

第二条 补贴标准:根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成民发〔201537号)规定,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三条 补贴类别(一)、(二):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三条(一)、(二)。

第四条 服务机构(一)、(二):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四条(一)、(二)。

第五条 经费渠道: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五条。

第六条 发放方式: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六条。

第七条 申办程序(一)、(二)、(三)、(四):根据《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七条(一)、(二)、(三)、(四)。

第八条 工作要求(一)、(二)、(三):参照《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八条(一)、(二)、(三)。

(三)《都江堰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发放对象:参照《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二条。

第二条 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成老办发〔201524号)规定,年满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年满90-99岁,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第三条 经费渠道:参照《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一)、(二):参照《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五条。

第五条、第六条 发放要求和管理要求:根据高龄津贴的性质,结合历年来高龄津贴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着重对高龄津贴的发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条、第八条 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参照《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527号)的第六条。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都江堰市老龄办

联系方式:89742502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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