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解读文本

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0-23 00:00:00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精神以及省、成都市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央、省、成都市等六部委有关工作要求。为切实落实监护人责任,提高监护人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研究,起草形成了《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送审稿),经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多次反复修改讨论和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确定被监护人和监护人。

被监护人,指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并列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含3级),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人,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而由公安、民政和卫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共同依法指定,依法明确的,并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的。

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在《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和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

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已在《暂行办法》中第四条明确。

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主要由社区(村)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残联专干、民政专干负责每月对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走访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具体内容已在《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明确。

(三)关于奖补标准。

补助标准为2400//年,监护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监护月数计发。

(四)关于申报程序、申领流程和停发看护管理补助的情形。

《暂行办法》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明确申报程序、申领流程和停发看护管理补助的情形。

(五)关于部门职责。

综治、公安、卫计、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依照职责在被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补助标准、资金渠道、申报程序、停发看护管理补助的情形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和服务管理规范有序。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解读人:吴勇

联系电话:87117257

都江堰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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