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都江堰市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17-10-17 00:00:00 字体大小: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深化开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产业政策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发改局起草,修订了《都江堰市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积极鼓励总部型企业扎根发展,发挥要素聚集功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持续加快推动建设国际旅游名城,结合我市实际,修定出台了《都江堰市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都办发20178(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定过程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撑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60号),在原《都江堰市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都办发〔20144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多次征求了市财政局、投促局、农林局、经科信局、商务局、旅游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了《都江堰市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分别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定内容

《办法》共分4章节14条,包括:适用范围、开办扶持、经营扶持、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在章节上,原稿共四章十一条稿五章、十四条,即将原稿第二章为扶持办法第二章开办扶持第三章经营扶持

在内容上,一是增设了建成投产前的扶持(开办扶持、投资扶持),即第四条 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签约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含都江堰行政范围内的实物出资部分)的5‰给予开办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修定了办公用房补助标准,加大了对税收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力度,即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免费提供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对租赁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在认定后三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强度给予租赁扶持。年上缴税收强度达到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3/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年上缴税收强度达到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按6/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四、特色亮点

(一)适用范围较广。涵盖引进的资本运营型总部、科技导向型总部、文化创意型总部、综合集团型总部,以及本土总部企业。

(二)严格监督管理。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每年须进行复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策优惠。

五、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解读,解读人为竹鸿,联系方式为028-69599708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