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起草说明

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日期:2017-08-18 00:00:00 字体大小:

 

我单位起草了《都江堰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通过此文件的执行,完成我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提出了“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求。为了按时完成我市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制定《方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一)在对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方案”初稿。

(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陈文同志和陈丽娜同志召集相关乡镇和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农林局等部门对方案和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先后征求了市环保局、崇义镇政府、龙池镇政府、青城山镇政府、玉堂镇政府、天马镇政府、胥家镇政府、成都市农委、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两次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胥家镇政府和我局对“方案”进行研究后,我局形成了“方案”送审稿,并分别呈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陈文同志和陈丽娜同志审阅。

三、具体问题的说明

   《方案》共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关闭工作经费、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六个部分

(一)关于养殖场(户)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724个(我局统计截止时间2017130日)。经乡镇(街道)调查、我局汇总,全市禁养区养殖场(须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4个,养殖户50个。4个养殖场均建于2006年我市禁养区划定前。

(二)关于禁养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对象的确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规定,关闭或搬迁对象一是禁养区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二是禁养区内养殖专业户。理由如下: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提出了“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要求。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等法规和政策将禁养区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确定为关闭对象。

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都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禁止在成都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规模化养殖场

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的通知》(川环办函〔201624号)要求“各地要根据相关划分原则,结合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进行确定与优化,于2016530日前将由当地政府确认的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和农业厅备案。同时对所有划分的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规模常年存栏量在50头生猪以上(含50头)的养殖户(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小区))进行全面排查(牛、鸡等排查规模以常年存栏量50头生猪为基数按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换算),摸清底数”。

(三)关于工作经费

《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工作经费是结合龙池镇生态保护区项目搬迁补偿安置腾地实施方案和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经费标准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市财政按照《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各乡镇(街道)专项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关闭或搬迁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1.拆除或捣毁圈舍工作经费。养殖场拆除或捣毁圈舍并清理干净,按圈舍实际建筑面积20/㎡给予工作经费。

   2.畜禽处理工作经费。养殖场限期关闭,转移处理畜禽,按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

   3.其他生产设置工作经费。养殖场除圈舍和其它建筑物外,还有限位栏、产床、沼气池、饲料加工等设施设备,按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

                           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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