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川丰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17-04-13 15:18:00 字体大小:

都江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省川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实

地址:南部县温州工业园向阳大道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都江堰市农林局2015年省级粮油高产创建项目肥料采购项目(编号:JY320160203)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河北省肥料正式登记证》谋取中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7600元(按采购金额76万元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314日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有效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7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都江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归集专户(账号:51001586908050721934,开户行:建设银行都江堰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执收单位:都江堰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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