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17-04-13 15:13: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自强

  址: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16719日对都江堰市教育局2016年幼儿园教学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编号:0773-164GNC01196)第三包和第八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111日向本局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投诉所指引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25份检测报告,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徐州)的7份检测报告,以及提供的项目业绩五指山市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标(20151182号)、与五指山市教育局签订的供货合同,均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1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有效期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

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虽在有效期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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