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市环保局 日期:2016-09-30 16:12:00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及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都江堰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都江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都江堰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中心 

  二、办事公开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适用对象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    

  2.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4.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项目重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方式    

  (一)本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责任追究办法  

  适用对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都江堰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 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 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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