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市教育局 日期:2016-09-23 18:33:00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都江堰市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我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一)各直属单位;

  (二)全市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四条 各单位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下属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市教育局纪检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本系统下属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属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办事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内容: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和各单位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资料应当及时通过网站信息推送方式报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以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办事格式文本应按国家统一规范执行。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各单位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除各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各单位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各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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