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系统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

来源:市文广新局 日期:2016-09-13 10:55:00 字体大小:

  为促进和规范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系统内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系统内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事业单位范围

  都江堰市文物局、都江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都江堰市图书馆、都江堰市文化馆、都江堰市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陈列馆、都江堰市灵岩山文物保护所、都江堰市奎光塔文物保护所、都江堰市王小波李顺陈列馆、都江堰市青城山文物保护所。

  二、系统内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上述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系统内公共事业单位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不公开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上述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办事格式文本应按国家统一规范执行。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上述单位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备案,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编制单位改正。

  五、系统内公共事业单位内容公开方式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六、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上述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责任追究办法

  上述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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