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1、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3、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4、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5、都江堰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6、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7、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8、都江堰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9、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10、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11、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乡镇(街道办)、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办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权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街道办)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等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收费规定)
义务人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人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义务人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市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十三)行政执法依据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十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二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二十一)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二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三)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二十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
乡镇(街道办)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街道办)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义务人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义务人应当依据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
义务人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义务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不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不得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形式)
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
本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
乡镇(街道办)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上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八条 (特定形式)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集中公开)
市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第二十条 (信息指南)
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以及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目录)
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时间和更新周期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汇总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二)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时间)
义务人获得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但暂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形式)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处理)
义务人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义务人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义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 (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答复时间)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信息更正)
权利人认为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中止公开)
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义务人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义务人的违法责任)
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监督责任)
政府办通过对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义务人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监察、电子政务、保密和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四条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通过《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公开属性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协调解决:
(一)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二)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造成信息发布失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按照本办法应当经协调后发布的信息,未经协调或虽经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发布的。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但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5年。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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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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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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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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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意见单位反馈内容 |
被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被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 (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核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具体事项为:
(一)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二)应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还是依申请公开范围;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责任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应公开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
第七条 (不公开信息及例外)
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应公开。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为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的全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应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核及办理按《都江堰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核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单位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单位分管信息涉及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内容重大则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实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具体程序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不落实,造成泄密、失实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将按照《都江堰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4: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提供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调查处理,限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向监察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5:
都江堰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防止和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须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应当充分发挥网络舆情信息员作用,密切关注网上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建立舆情疏导机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都江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应当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文化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单位及通信和网络运营机构,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发现、澄清和相关处置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发布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6: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
第四条 (重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评议。
第六条 (贯彻措施)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市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媒体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面评议或专项评议。全面评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7: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其它政府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所设立的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第五条 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场地,设置“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2台以上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上报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除按规定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8:
都江堰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和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办事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内容: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本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支持。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资料应当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以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办事格式文本应按国家统一规范执行。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公用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编制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主动公开内容,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相关内容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十一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公开办事公开监督渠道,认真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事公开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因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9: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后,并按要求市政府报成都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具体参考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具体参考附件2)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参考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向社会公布 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事项和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年
一、概述
对落实《条例》的举措和进展总体情况介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有关机构信息、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承诺事项、其他信息以及亮点情况介绍;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情况;
(二)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九、附表
可根据本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参考《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自行制定。
附件(2):
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参考样本)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
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件 |
|
其中:1.在办 |
件 |
|
2.办结 |
件 |
|
其中:1.同意提供 |
件 |
|
2.拒绝提供 |
件 |
|
其中:1.信息不存在 |
件 |
|
2.信息涉密 |
件 |
|
3.信息描述不清 |
件 |
|
4.超出合理需要 |
件 |
|
5.第三方不同意 |
件 |
|
6.其他 |
件 |
|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数 |
件 |
|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受理查询数 |
件 |
|
政府信息咨询数 |
件 |
|
其中:1.公开电话 |
件 |
|
2.服务窗口 |
件 |
|
3.网络信箱(论坛) |
件 |
|
4.其他 |
件 |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数 |
件 |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数 |
件 |
|
附件10: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本市各级乡镇(街道办)、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二、起报单位
市政府起报单位为各乡镇(街道办)、各政府部门列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目录的所属部门以及其他组织 (见附件1)。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的组织管理,具体承担制定规范、解释指标、检查协调、组织培训等工作。市政府负责所属乡镇(街道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的统计管理,具体承担确定名单、布置任务、收集并报送数据等工作。政府各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统计,具体承担数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市政府部门同时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四、上报要求
(一)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告周期为季报,具体统计指标分季度和半年两类。各单位和市政府起报单位,应按照《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确定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分别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政府办报送上季度《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见附件3)。
(二)《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应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专人递送方式报送,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科。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三)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或未到报告期别,则留空不填写。
附件(1):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一、乡镇(街道办)
灌口镇、幸福镇、蒲阳镇、胥家镇、向峨乡、天马镇、崇义镇、聚源镇、玉堂镇、中兴镇、青城山镇、大观镇、翠月湖镇、石羊镇、柳街镇、安龙镇、紫坪铺镇、虹口乡、龙池镇、滨江街道办
二、市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
市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市统筹局、市国资办、市政务中心、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残联、市地震局、市外事办、市应急办、市档案局、市地志办、市移民办、市台侨办、市采购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红十字会、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开发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都江堰市支行。
附件(2):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目录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报告期别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 |
个 |
01 |
半年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02 |
半年 |
其中:1.专职人员 |
人 |
03 |
半年 |
2.兼职人员 |
人 |
04 |
半年 |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数 |
万元 |
05 |
半年 |
其中:1.设施设备 |
万元 |
06 |
半年 |
2.资料印刷 |
万元 |
07 |
半年 |
3.业务培训 |
万元 |
08 |
半年 |
4.其他 |
万元 |
09 |
半年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10 |
季度 |
其中:1.政府公报(政报) |
期/册/条 |
11 |
季度 |
2.新闻发布 |
次/条 |
12 |
季度 |
3.新闻媒体 |
条 |
13 |
季度 |
4.单位网站(不含管理系统) |
条 |
14 |
季度 |
5.公开栏(屏) |
个/条 |
15 |
季度 |
6.公开资料 |
种/条 |
16 |
季度 |
7.其他 |
条 |
17 |
季度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件 |
18 |
季度 |
其中:1.管理系统 |
件 |
19 |
季度 |
2.其他渠道 |
件 |
20 |
季度 |
其中:1.有效申请 |
件 |
21 |
季度 |
2.无效申请 |
件 |
22 |
季度 |
其中:1.无申请内容 |
件 |
23 |
季度 |
2.申请人不提供身份信息 |
件 |
24 |
季度 |
3.同一事项重复提交 |
件 |
25 |
季度 |
4.非信息公开事项 |
件 |
26 |
季度 |
5.其他 |
件 |
27 |
季度 |
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件 |
28 |
季度 |
其中:1.在办 |
件 |
29 |
季度 |
其中:1.未超时 |
件 |
30 |
季度 |
2.超时 |
件 |
31 |
季度 |
2.办结 |
件 |
32 |
季度 |
其中:1.未超时 |
件 |
33 |
季度 |
2.超时 |
件 |
34 |
季度 |
其中:1.同意提供 |
件/条 |
35 |
季度 |
2.拒绝提供 |
件 |
36 |
季度 |
其中:1.信息不存在 |
件 |
37 |
季度 |
2.信息涉密 |
件 |
38 |
季度 |
3.信息描述不清 |
件 |
39 |
季度 |
4.超出合理需要 |
件 |
40 |
季度 |
5.第三方不同意 |
件 |
41 |
季度 |
6.其他 |
件 |
42 |
季度 |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数 |
个 |
43 |
季度 |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汇总信息数(不含管理系统) |
条 |
44 |
季度 |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受理查询数 |
人次 |
45 |
季度 |
政府信息咨询数 |
人次 |
46 |
季度 |
其中:1.公开电话 |
人次 |
47 |
季度 |
2.服务窗口 |
人次 |
48 |
季度 |
3.网络信箱(论坛) |
人次 |
49 |
季度 |
4.其他 |
人次 |
50 |
季度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数 |
件 |
51 |
季度 |
其中:1.在办 |
件 |
52 |
季度 |
2.办结 |
件 |
53 |
季度 |
其中:1.情况属实并予纠正 |
件 |
54 |
季度 |
2.情况属实但不需纠正 |
件 |
55 |
季度 |
3.情况不属实 |
件 |
56 |
季度 |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数 |
件 |
57 |
季度 |
其中:1.责令整改 |
件 |
58 |
季度 |
2.通报批评 |
件 |
59 |
季度 |
3.行政处分 |
件/人 |
60 |
季度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数 |
件 |
61 |
季度 |
其中:1.在办 |
件 |
62 |
季度 |
2.办结 |
件 |
63 |
季度 |
其中:1.维持原行政决定 |
件 |
64 |
季度 |
2.纠正原行政决定 |
件 |
65 |
季度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数 |
件 |
66 |
季度 |
根据核准标准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 |
次/元 |
67 |
季度 |
根据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 |
次/元 |
68 |
季度 |
附件(3):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
年 季度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
表 号:1-1 制表机关: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批准文号:成统综审〔2008〕10号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期 实际 |
本年 累计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 |
个 |
01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02 |
|
|
其中:1.专职人员△ |
人 |
03 |
|
|
2.兼职人员△ |
人 |
04 |
|
|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数△ |
万元 |
05 |
|
|
其中:1.设施设备△ |
万元 |
06 |
|
|
2.资料印刷△ |
万元 |
07 |
|
|
3.业务培训△ |
万元 |
08 |
|
|
4.其他△ |
万元 |
09 |
|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10 |
|
|
其中:1.政府公报(政报) |
期/册/条 |
11 |
/ / |
/ / |
2.新闻发布 |
次/条 |
12 |
/ |
/ |
3.新闻媒体 |
条 |
13 |
|
|
4.单位网站(不含管理系统) |
条 |
14 |
|
|
5.公开栏(屏) |
个/条 |
15 |
/ |
/ |
6.公开资料 |
种/条 |
16 |
/ |
/ |
7.其他 |
条 |
17 |
|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件 |
18 |
|
|
其中:1.管理系统 |
件 |
19 |
|
|
2.其他渠道 |
件 |
20 |
|
|
其中:1.有效申请 |
件 |
21 |
|
|
2.无效申请 |
件 |
22 |
|
|
其中:1.无申请内容 |
件 |
23 |
|
|
2.申请人不提供身份信息 |
件 |
24 |
|
|
3.同一事项重复提交 |
件 |
25 |
|
|
4.非信息公开事项 |
件 |
26 |
|
|
5.其他 |
件 |
27 |
|
|
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件 |
28 |
|
|
其中:1.在办 |
件 |
29 |
|
|
其中:1.未超时 |
件 |
30 |
|
|
2.超时 |
件 |
31 |
|
|
2.办结 |
件 |
32 |
|
|
其中:1.未超时 |
件 |
33 |
|
|
2.超时 |
件 |
34 |
|
|
其中:1.同意提供 |
件/条 |
35 |
/ |
/ |
2.拒绝提供 |
件 |
36 |
|
|
其中:1.信息不存在 |
件 |
37 |
|
|
2.信息涉密 |
件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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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描述不清 |
件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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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出合理需要 |
件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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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方不同意 |
件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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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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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数 |
个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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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汇总信息数(不含管理系统) |
条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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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受理查询数 |
人次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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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咨询数 |
人次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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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公开电话 |
人次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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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窗口 |
人次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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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信箱(论坛) |
人次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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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人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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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数 |
件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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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在办 |
件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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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 |
件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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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情况属实并予纠正 |
件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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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况属实但不需纠正 |
件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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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况不属实 |
件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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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数 |
件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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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责令整改 |
件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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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
件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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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分 |
件/人 |
60 |
/ |
/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数 |
件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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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在办 |
件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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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结 |
件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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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维持原行政决定 |
件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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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正原行政决定 |
件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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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数 |
件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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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核准标准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 |
次/元 |
67 |
/ |
/ |
根据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 |
次/元 |
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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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为半年统计指标。
说 明 填写以下内容: 一.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调整情况及联系资料; 二.本周期重大主动公开内容; 三.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涉及事项; 四.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责任追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事例;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解释
0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数。
0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应为03、04项之和)。
03、专职人员: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4、兼职人员: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5、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数:指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经费支出总数(应为06至09项之和)。
06、设施设备: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购置设施设备的经费总数。
07、资料印刷: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印刷文件资料的经费总数。
08、业务培训: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业务培训的经费总数。
09、其他: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06至08项以外开支的经费总数。
10、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应为11至17项之和)。
11、政府公报(政报):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政府公报(政报)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编发总期数/印刷总册数/公开信息总条数。
12、新闻发布: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统计主体为会议的主办单位,计量含义为: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的总次数/发布政府信息的总条数。
13、新闻媒体: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媒体的专栏、专版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新闻报道、通讯、采访等不计在内。
14、单位网站(不含管理系统):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服务网站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以全市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专栏形式公开的信息不计在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统计。
15、公开栏(屏):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开栏、显示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公开栏和显示屏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6、公开资料: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印刷并发放、张贴的各类便民资料、服务手册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印发的公开资料总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7、其他: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11至16项以外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
18、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应同为19、20项之和以及21、22项之和)。
19、管理系统: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中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20、其他渠道: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以外渠道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如信函、传真等。
21、有效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素齐全,应予以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8项相等)。
22、无效申请: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为23至27项之和)。
23、无申请内容:指没有填写内容的无效申请总数。
24、申请人不提供身份信息:指没有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的无效申请总数。
25、同一事项重复提交:指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的无效申请总数。
26.非信息公开事项:指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无效申请总数,如关于其他工作的政策询问、信访举报等。
27、其他:指23至26项以外的无效申请总数。
28、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经审查应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1项相等,并为29、32项之和)。
29、在办: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正在办理的申请总数(应为30、31项之和)。
30、未超时:指还未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包括超过办理期限但经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已延长期限的申请。
31、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
32、办结: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办理完毕的申请总数(应同为33、34项之和以及35、36项之和)。
33、未超时:指未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包括已延长期限后办结的申请。
34、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
35、同意提供:指办结并同意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
36、拒绝提供:指办结并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应为37至42项之和)。
37、信息不存在: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8、信息涉密: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9、信息描述不清: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清无法查找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0、超出合理需要: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超出了《条例》规定的特殊需要范围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1、第三方不同意: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2、其他:指因37至41项以外的合法原因而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征求意见外的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43、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场所、窗口总数。
4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汇总信息数(不含管理系统):指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收集、汇总、整理的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总数,各查询点以链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生成专栏形式提供的公开信息不计在内。
45、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受理查询数:指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总人次数。
46、政府信息咨询数:指办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提出的咨询总人次数(应为47至50项之和)。
47、公开电话:指通过各类公开电话、服务热线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48、服务窗口:指通过各类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49、网络信箱(论坛):指通过各类网络信箱、交流论坛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50、其他:指通过47至49项以外渠道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5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数: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和申述总数(应为52、53项之和)。
52、在办:指正在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总数。
53、办结:指已经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总数(应为54至56项之和)。
54、情况属实并予纠正:指办理完毕且情况属实问题得到纠正的意见申述总数。
55、情况属实但不需纠正:指办理完毕且情况属实但反映的问题为正常情况仅需解释的意见申述总数。
56、情况不属实:指办理完毕但情况不属实仅需告知的意见申述总数。
57、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数: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根据有关制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追究的总件数(应为58至60项之和)。
58、责令整改: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存在问题的总件数。
59、通报批评: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的总件数。
60、行政处分: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转交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数的总件数,计量含义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总件数/给予行政处分的总人数。
6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数:指行政机关受理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总数(应为62、63项之和)。
62、在办:指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总数。
63、办结: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总数(应为64、65项之和)。
64、维持原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且维持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总数。
65、纠正原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并纠正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总数。
66、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数:指各级政府收到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诉讼总数。
67、根据核准标准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指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根据各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用总数,计量含义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次数/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数。
68、根据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指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根据申请人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用总数,计量含义为: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次数/减免的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数。
附件11:
都江堰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江堰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
第七条 (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 (申请内容及核实)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义务人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申请处理)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义务人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应义务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义务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过程应建立完整记录。
第十条 (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时限要求)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中止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义务人的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提供方式)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收费及减免)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
义务人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权利维护)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义务人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批阅单
编号:2010—?
依申请主体 |
公 民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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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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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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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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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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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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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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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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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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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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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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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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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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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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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承办单位应按照主管单位意见及时回复申请人,并将办理结果回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2010—?
申请人姓名 |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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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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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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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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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 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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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内容 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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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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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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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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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承办单位填写,办理结束并经申请人、承办单位签署意见后回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