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都江堰市划分畜禽禁养区和适度养殖区实施方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农林局 日期:2017-09-14 15:42:00 字体大小:

  为推进我市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畜牧业生产与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全面协调发展,我局代拟了《都江堰市划分畜禽禁养区和适度养殖区实施方案》(代拟搞)。现予以公布,向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为2017.09.14 ——2017.09.20。

  地 址:都江堰市聚源镇市为农服务中心413室

  联系人:白良伟,电话028 87232809,邮箱506371534@qq.com 

  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2017年9月14日     

  都江堰市划分畜禽禁养区和适度养殖区

  实施方案(代拟稿)

  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以更严标准、更大力度保护好生态环境,助推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畜牧业生产与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都江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都江堰市东城自来水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科技产业开发区自来水公司、     都江堰市西区自来水厂、柳街建制镇水厂 、柳街沿江自来水厂、石羊镇徐渡自来水厂、崇义建制镇水厂、蒲阳建制镇水厂、青城山建制镇、玉堂建制镇水厂、青城山镇自来水厂(太平水厂)、中兴建制镇水厂、灌口建制镇水厂。一级保护区:翠月湖自来水厂、向峨水厂、虹口乡自来水厂、紫坪铺镇自来水厂、青城外山自来水厂(大观镇水厂)、胥家镇驾虹水厂、安龙镇自来水厂、成都市自来水六厂(徐堰河、柏条河)、成都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温江寿安水厂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

  4.人口集中区。包括主城区及各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和学校、医院、农民新型社区及其他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边界外侧纵深500米以内范围。

  5.主要河流和水库控制区。包括江安河、柏条河、走马河、蒲阳河、徐堰河、黑石河、沙沟河、金马河、羊马河、白沙河、龙溪河、味江河、石孟江、螃蟹河、龙安河、干河子、灵岩山沟、纸坊沟、桐麻沟、蟠龙河、南溪河、土溪河、紫坪铺水库、成都市应急水源地、莲花洞水库、龙池水库、团结水库等河流水库全部河道水域及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适度养殖区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全部划为适度养殖区。

  四、管理规定

  (一)禁养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增养殖专业户。已有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关闭、转产或者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转产或者搬迁工作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都办函〔2017〕33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关闭或搬迁标准及工作经费、工作要求等执行。

  (二)适度养殖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二分离”(雨污分离、粪液分离)和“二配套”(配套干粪有机肥生产、配套经沼气池处理后沼液的农田利用系统)技术和工艺,并与周边农户签订养殖废弃物消纳协议。推行“生态养殖+沼气+绿色种植”模式。达到种养平衡发展,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三)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1.养殖场规模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 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2.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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