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准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自愿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填写申请表(点击下载)样表下载)、评定表(点击下载)、样表下载)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办理程序

  1、申请: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2张向市残联办证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窗口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3、残疾评定: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都江堰市指定的是市人民医院<医疗中心>)评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在都江堰市第三人民医院评定),由评定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5、审核、批准、备案:成都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6、发放、领取:申办人在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残疾人证》

  备注:

  1、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疗中心)鉴定时间为每月5日一天(遇节假日则顺延),都江堰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工作日。

  2、办理残疾人证不收费,鉴定费用按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办理机构

  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残联服务窗口028-8726996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休息)